國立中央大學電子計算機中心電腦網路教室及遠距視訊教室申請使用辦法
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八十八學年度資訊系統管理委員會議(第一次)通過
八十九年元月廿四日八十八學年度第三一九次行政會議核備
- 本校為促進學術交流及辦理產學合作、教育訓練,並善用現有的電腦網路教室及遠距視訊教室的各項設備,特訂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本辦法的使用場地分別為電腦網路教室-I(I-002)、電腦網路教室-II(I-202)及遠距視訊教室(I-204)。
- 凡本校各單位、學生社團、校內教職員工及社會上依法成立之機關、學校、團體均可提出申請使用。
- 申請使用單位應依本辦法辦理使用申請,並指定專人或由本中心派人負責設備的操作及管理,並遵守各場地的相關規定。
- 申請使用本場地時,如有損壞或遺失公物,借用單位應負賠償責任,不得異議。
- 申請使用本場地及設備應在三個工作天前填妥申請表(附表一),送中心簽准後,方可使用。
- 收費辦法:
通信費:場地之網路通信費用由使用單位(人),費用依照中華電信公司之收費標準。
場地使用費:
- 校外單位(人)借用本場地,應依收費表(附表二)於使用前向本校出納組一次繳清(現金),並另繳新台幣貳萬元(現金)為保證金,以備損壞賠償或網路通信費用之用,事後無息退還繳交金額或餘額。
- 校內正式活動使用本場地,其付款方式及金額由使用單位與本中心洽商。
- 上述收費納入『其他電腦網路實習費』項專款專用,提供為使用場地之設備維護費及人事費。
- 本辦法經資訊系統管理委員會議通過並送行政會議核備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 教室借用系統
( 本系統僅供本校教職員生使用,若有相關問題請洽戴元任先生,校內分機 57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