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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想回應台上各位。剛才何老師不是說要鼓勵大家踴躍報料,我想我不夠有力,喉嚨也不夠深,不過剛才何老師有提到受害者,尤其在「夏潔專案」裡的受害者,我這邊就有一份,等會兒大家有興趣可以看。它包括地方法院傳票和緩起訴起分書,以及分院的處分書,有興趣的我覺得讓我最無法理解的是,他們的理由都是會加一個「被告明知」,也就是說他明明知道這個理由是犯罪的,作者被告的理由是因為「他作分級」。我這邊收到很多,不只一個店家,都是講,員警一來第一件事情就問,有沒有限制區,然後就直接去查。最誇張的是後續的,這是真的,因為也不只一家店家向我反應,也有店家提供資料給我,他最後緩起訴書要求的,除了立悔過書以外,說真格的,他還真的沒有違法,我不太清楚,可能要請比較專業人士來看。他除了立悔過書之外,還有一個比較特別的是,他會要求你匯錢導指定帳戶去,這邊有一個提供的是社會局家暴防治中心的「保護你專戶」兩萬元,而且都有行情出來、兩萬元,每一個有這種狀況的案例都是要求你匯兩萬元到那個帳戶去。甚至有跟我描述這種狀況的店家,他們跟我們講的狀況就是說,在當場,檢察官不會有任何讓你陳述表明的機會,他只跟你講說,不好意思,在證據筆錄中你也認罪了,認罪了就是因為你作了分級,然後就直接跟你講說,叫你匯兩萬元到指定帳戶去,什麼話都不讓你講。 當然有時候是看偵訊的檢察官,事實上我也有接過一些檢察官比較開明的,他還會聽你講,不然可能他就不會作這樣的判例。但是我們可以很明顯地,在這些所有裡面都有共通的事項就是,最起碼在第一線的員警,他直接過去就是問,就像我們傳單裡有講的,像在「夏潔專案」裡,包括有些狀況他根本不會作的,我穿便服進去、甚至帶識別證進去這些之外,他就直接問,你有沒有分級,限制區在哪裡,有哪幾本書,然後就針對幾本書就把你起訴,這真的不只是一個案子。我希望各位如果認識店家,如果真的有發生,尤其我知道在高雄那邊很多,我目前接觸到的幾乎都在南部那邊,就發生了很多這種現象,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裡面,另外一個是阿哲的案例,裡面有一句判決文就讓我相當無法理解,在刑事判決書裡有一句判決文寫的是「被告在該本雜誌中加膠膜、加註警告標語或作限制級書刊之分級管理,僅能做為量刑上之參考依序,不得據以做為免責事由」。其實很清楚呀,其實分級辦法,就和這個主題相關的「請君入甕」,作了之後,甚至在這前面還有一個更好笑的,反正意思就是說,你因為封面雜誌上已經寫了「本物品內容可能令人反感,不可將本物品派發、出售、出租給未滿十八歲的人士」,所以你明明知道這是猥褻出版品,阿哲不好意思,您定罪的原因是因為您已經認罪了,不是法官誣告你,當然這是開玩笑的話,但事實上在一些相關的、甚至可以拿到的,都已經證明了分級辦法其實只是刑法 235條的幫兇,不叫做保護兒少。甚至如果說,剛才講的他的那個刑事傳票裡,他上面的案號、案由他寫的是什麼,有些像阿哲寫的應該是「妨礙風化」,上面是寫「兒少性交易案件」,真的都是這樣子喔,我無法理解他為什麼會和兒少性交易有關係,我也沒租給未成年人,我也沒租給小朋友,和這個有什麼關係。 再來第二個,這一份是我和新聞局要求的一些請願函,他有回來給我的,他裡面有一項,我質疑他沒有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5156條舉行公聽會的事情跟他質疑,他回來的意思是說,因為兒少法並未規定在各級辦法應該要舉行聽證。但是在去年,他相關的新聞局都會給很多制式的公文,給民間企業公文裡有一份就有講到有一條,那時候是林佳龍局長回的,他是講說本法研議階段,本局曾邀請圖書雜誌、有聲出版事業、大型出版事業等代表舉行多次公聽會,我不知道,他說一開始已經辦過好幾場公聽會,我只是問他到底什麼時候辦的,結果答不出來,然後最後在我出了好幾份函過去之後,才不得已地才回了一堆公文跟我講的意思就是說,因為兒少法沒有規定我要辦,所以底下他也不敢講。這就是事實,我相信這是當初在出版品分級辦法的狀況,網路分級也一定是一樣,這是同樣的。 再來我回應一下,剛才有提到這是一個政治鬥爭、政治事件,我事實上只提我自己的觀感,我覺得是的理由是什麼。在時間點來講,今年的網路分級和去年的出版分級,都有一個很不謀而合的一點就是在選舉前,尤其在去年選舉是12月10還11日,那時候教育局曾經發佈了一個函,就是要求台北市的各公私立高中派人去參加,就是出版評議基金會所辦的一個誓師活動。這個完他是要求學校派人去參加,其實這是代表什麼呢?這代表政府用公權力去欺騙一堆去參加、但卻完全不知道這些是什麼活動的學生,去參加他們的造勢活動。包括今年也是一樣,為什麼他會一直希望網路分級辦法在這個時候能夠出來,我覺得這也是國內可悲的狀況,我相信這和選舉的一些政治事件是有很大的關連。這也是一個看法,提供給大家參考。 接下來比較特殊的就是說,其實在前一陣子我和一些店家談到一些狀況,我發現一點,警察來的時候,你要拿什麼東西去抵抗他比較好,其實我是跟大家建議,帶兩個東西最好,一個是錄音筆,他講什麼話都把他錄下來、記下來,第二個是拿六法全書。真的你會發現一個很可笑的狀況就是,警察他不敢依法行政、依法辦理,他們只會給你扣帽子而已。這是我自己曾經做過的可笑的動作,我曾經拿一本店家被起訴過的書拿到警察局去自首,然後我就拿錄音筆和基本六法過去,請他依法行政來辦我,結果分局的反應是,我不敢說他不敢辦,可能是當我是瘋子。但是,我就是在分局裡,就是跟他說我是來自首的,而且相關一些程序我都依法作了,我要來自首、這東西確實是經過被起訴過的,我請他依法看怎麼辦理,結果都不敢辦,大概因為看著我拿著六法全書和錄音筆被嚇到了。所以我是建議,如果有朋友在開漫畫店或什麼的,記得其實武器很簡單,就是一本六法全書和一個錄音筆,警察來了,他說什麼你都說OK,你就拿錄音筆對著他,這樣子就夠了,很多時候這是一個蠻重要的動作。 再來我講一個比較特殊的案例,這是一個在日本發生過一個案例,是我在日本的朋友跟我講的。日本也有類似刑法這種東西,當然跟我們國內比較不一樣的是,我們國內刑法比較特殊的是,他把這個東西當作是違禁品,就是說他是和刑法第38條譬如說毒品、違禁品是一樣的,這點是比較不一樣的,這點是比較特殊。但是日本也是有刑法去規範違禁品散佈這樣的法令,但這法令基本上都沒有被執行過。之前有個案例是有個家長,他就去告,他找到這本書、就是小朋友在看,他就去告出版社,告贏了,出版社被判罪。但是判罪之後的結果是什麼,大家知道日本的自律和規範是蠻嚴謹的,所以他們都是第三點不露,但是大家可能也會發現,最近幾年日本的出版品第三點漸漸露了,理由就是因為出版社認為,既然我們的自律法官都不接受,那我何必要遵守呢,這是事實,當然也和整個民風愈來愈開放有關。我們可以說,你愈是壓抑這種狀況,就愈是不可能被藏的住的。更何況在日本的狀況,最少是民間的一個媽媽去檢舉,那還可以接受。但是在台灣是警察把這東西當作業績來取締,這點我覺得相當的不能接受。 最後一點,今天雖然人不多,我之前有號召一個萬人連署,包括網路和出版品都是一樣的,他叫做「立法強制分級」,我們認為這個東西是違憲的這樣子的一個連署。目前連署目前只有五六千人,大概我屬於無力人士,這個連署書我希望能夠給阿端或何老師這邊用,我覺得會比留在我這裡更好,也謝謝各位一直的努力。 |